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

校園體罰在去年底立法明令禁止,教育部昨天提出更明確的體罰定義,除了由教師施加於學生的毆打、鞭打、打耳光、打手心、打屁股等,由教師命令學生自行蛙跳、交互蹲跳、罰站等,也都算是體罰。

教育部訓委會常委柯慧貞指出,有關蛙跳、交互蹲跳也算是體罰的定義,已與全國教師會溝通並取得共識,未來只要是這類會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的行為,不管是教師施行、或令學生自為,都算是體罰,老師不要以為沒有「碰」到學生就不算體罰。至於罰打掃教室、打罰廁所算不算體罰?柯慧貞指出,先要看處分與犯錯是否相當、再看處分有沒有教育意義,如果學生惡意把廁所弄髒,老師可以要求學生掃乾淨,但不能罰他掃到三更半夜,且必須適時、適量,不能影響學生上課。

在昨天的全國教育局長會議中,也有教育局長反映,指對體罰學生的老師記大過處分,老師訴願後,原處分卻遭教育部撤銷,說是應該記小過,造成學校執行處分的困擾。教育部長杜正勝指示所屬,儘快對施行體罰的老師行政處分裁量,訂出一套比較明確的標準,供地方參考。

立法宣示零體罰後,許多老師也反映班上有行為偏差孩子難以管教、甚至影響全班上課秩序;教育部也承諾,今年將增加學校聘請心理師、社工師的補助經費,用輔導、教導來代替打罵。

小心得:
1. 罰站也算體罰的話,那麼我也體罰過學生耶,除了「體罰」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學生知道自己錯了?那麼這是目前輔導人員可以負荷的責任與代價嗎?
2. 與其增聘心理師、社工師,不如好好整頓基層輔導室人員的專業資格吧;把責任丟給外聘的心理師、社工師,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吧。
3.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:「教育人員之工作、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,應以法律定之,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。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,造成身心之侵害。國民教育階段內,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;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,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、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。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,配合社區發展需要,提供良好學習環境。」
所以以學生福祉為依歸的前提下,政府明令教師禁止體罰之際,是否也該從政府角度加強親職教育;我想,教師(至少我個人)是無法與另一個系統相對抗的,或者是說親職教育如果只被視為學校教育的一個小環節,那麼究竟可以發揮多少效用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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